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73334A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現行產前假8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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