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43940790號函辦理。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前於103年11月2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9、17條等規定,嗣經考試院104年2月9日配合修正發布旨揭規定;為確保本市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能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政治中立,爰請向所屬轉達上開規定,俾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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