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08683號函辦理。 二、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2條規定略以:「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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