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2條規定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一案

日期 2014/10/21 11:50:11 | 新聞分類: 教務處(教學&設備)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08683號函辦理。
二、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2條規定略以:「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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