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業經本府修正竣事,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轉知。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並經本府人事處102年8月9日簽奉 核可辦理。二、檢送「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肇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院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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