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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10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辦事宜
於 2011/3/3 16:59:49 (444 人讀取)

說明:依據桃園縣政府99年2月24日府教習字第0990067881號函暨教育部96年5 月3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通知事項:
一、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申請種類:
1.服務屆滿10年者。(獎勵金4000元)
2.服務屆滿20年者。(獎勵金6000元)
3.服務屆滿30年者。(獎勵金8000元)
4.服務屆滿40年者。(獎勵金10000元)
* 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00)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90年或80年或70年或60年8月起)
所稱「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
職之月份(算月不算日)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曾有記過處分而為功過程度相當之記功(或累積嘉獎3次)相為抵銷者,仍不符合獎勵辦法之規定,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若受獎前或受獎後3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7款情事者,應撤銷之。
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指非常重大疾病,現已不多見);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指延長病假),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因患重病請延長病假,致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因視其是否屬於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若非為最近10年內,則可視為服務年資;若為最近10年內,則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非因患重病請延長病假,致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因視其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若非為最近10年內,則可視為服務年資;若為最近10年內,則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因留職停薪致考列另予成績考核之年資,若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得合併視為服務年資,並以其是否為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
軍職年資,如非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不予採計。
舊制實習年資(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試用教師年資得併計。
※ 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
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辭職進修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教職未曾中斷者,除進修期間年資不計外,進修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任教「前」充任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當時應取得教師資格),如其轉任年資銜接,得併計。
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 應檢附證件:
1.歷任服務學校之服務(離職)證明影本。
2.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3.初任教職之派令或核薪通知書影本。
二、初步查核本校符合人員如下:

本校初步查核無人符核




三、本校或他校調入人員,請主動告知最近10年內,有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若有本校教師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漏未辦理者,亦請併案告知補辦。
四、符合前項條件之人員,請於100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攜帶規定證件至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五、符合人員係本室初步查核,確定名單以縣府核定為準。             
六、本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人員,雖同為100年「服務獎章」之請頒人員,惟依修正後之「獎章條例」第5條規定,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始辦理請頒作業。
                如有疑問者請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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