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Guest !
 主選單
 學校資訊
學校簡介
安中人電子專刊
年度課程計畫
新生入學專區
公開授課
 行政單位
校長室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輔導室
人事室
會計室
家長會
 領域網頁
國文領域 英文領域
數學領域 自然領域
社會領域 健體領域
藝文領域 綜合領域
資訊與生活科技網站
特殊教育網站
 網路資源區
高職及五專資訊查詢系統
桃園市教育局
「國圖到你家」數位服務平臺
人事室 : 轉知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
於 2010/10/6 9:00:18 (334 人讀取)

一、查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規定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爰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點疑義,應依其之實際需求而定。……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
二、次查本府95年8月28日府教學字第0950251074號函略以,倘非兵役役期結束,或育嬰留職停薪之照顧幼兒屆滿三足歲,或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等,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復職期日宜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
三、綜上,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點得依其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倘非育嬰留職停薪之照顧幼兒屆滿三足歲,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且復職日期宜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
四、另本府95年8月28日府教學字第0950251074號函以,「倘非分娩後續請育嬰留職停薪等特殊事由,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學校教育品質,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宜以配合學期辦理」之原則得併案參考。

這些評論各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對於他們的發言內容, 本站不提供任何擔保.
 教師專區
校務系統 公文系統
桃園市教育vpn
教師差勤系統
eCPA人事服務網
教育部SSO
教育公務單一認證授權平台
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台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無線認證管理系統
新K12數位學校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學習扶助科技評量網站
桃園市介聘甄選網
教師甄選網
教育雲
觸屏使用說明網站
觸屏使用說明ppt
網路郵局2
登入管理

 評鑑專區

交通安全評鑑網
== 111年度 ==

111年健康促進網
111永續校園與環境教育網
== 110年度 ==
109永續校園與環境教育網
109年度的健康促進計劃網
== 109年度 ==[/color]
108永續校園與環境教育網
108健康促進網

地址:327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中山西路三段96號 TEL:03-4862507 FAX:03-4863294 網頁管理員信箱
Copyright 2003 © ImageSqu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