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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