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條文

日期 2010/4/13 12:10:21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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