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縣外介聘的老師請注意:
1.請於99年5月13日前送件至人事室審查
2.請於99年4月29日至5月12日前上網登錄資料及選填志願,志願表請列印乙份併同審查資料送人事室
3.所送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12日
4.請檢送證件(正本驗畢後發還,影印本送件):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99年4月13日起至99年5月12日止之全戶戶籍謄本。
2.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另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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