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公務人
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
1. 依據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辦理。
2.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
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
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
(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
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
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
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
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
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
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
或加班補休辦理。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
照顧假辦理。
3.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
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
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
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4.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
理。
5.軍事單位軍人及文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辦理;各級學校
教師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依其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