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7年6月2日網路通知D00090001895號函諒達。二、有關假日參加研習後續補休事宜,奉本府人事處統一規定辦理,更正說明如下: (一)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及強行指派之出席人員得於活動結束後依補休規定辦理補休。 (二)自願參加或奉核參加研習之出席人員得以公假登記出席,但不予以補休。三、更正事項煩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人員周知,造成困擾亦請見諒。
地址:327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中山西路三段96號 TEL:03-4862507 FAX:03-4863294 網頁管理員信箱Copyright 2003 © ImageSqu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