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條件之規定

日期 2015/11/2 14:33:47 | 新聞分類: 教務處(註冊&資訊)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09947號函辦理。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四、 請貴校加強宣導,讓家長及教師皆能瞭解相關規定與作法,並確實依據學生之學習狀況,引進資源,適時提供學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學習期間(國中三年、國小六年)之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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