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日期 2013/9/2 11:03:46 | 新聞分類: 輔導室(輔導組)

一、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本府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並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爰訂定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二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本府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裁訂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應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依相關法律向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如未按上開規定通報者,將依本裁罰基準第9項次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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