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教育部轉知教師退休後始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於任教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學校得否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疑義乙案

日期 2010/9/24 16:56:44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一、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證,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可能時,應即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確實檢討速予查明…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如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合先敘明。
二、於教師法修正案施行前(98年11月23日)已發生之教師於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基於性侵害為公訴罪,考量修法意旨係為尊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就事實認定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並加速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處理流程與時效,爰於本法施行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性侵害案件,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據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如經性平會調查後確於任職期間有性侵害情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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