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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元智大學103學年度-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碩士在職班招生簡章公告
  於 2014/2/19 13:17:19 (215 人讀取)

103年1月2日(上午10時)至103年2月24日(下午3時)止。

要發表評論嗎?
人事室 : 有關教育部函請提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意見
  於 2014/2/18 14:59:53 (165 人讀取)

有關教育部函請提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意見一案
名  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 102.12.20 修正之全文 24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 5 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 7 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第 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 9 條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
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10 條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 11 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考核會初核。
第 12 條 考核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工作成績。
(二)勤惰資料。
(三)品德生活紀錄。
(四)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 13 條 考核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第 14 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核會確認;考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
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第 17 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
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第 18 條 考核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考核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考核會決議之。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考核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 19 條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第 20 條 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及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第 21 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
第 22 條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2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對本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倘有修正意見,請於103年2月19日(星期三)前將調查表(免備文)逕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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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修正組織規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文
  於 2014/2/17 14:34:46 (183 人讀取)

轉知有關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修正組織規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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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國立中正大學103學年度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秋季班)招生考試資訊
於 2014/2/17 14:29:26 (163 人讀取)

說明:
一、秋季班計有雲端計算與物聯網、通訊資訊、會計資訊與法律、教學專業發展等4班招生;其中「雲端計算與物聯網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為103學年度新增班別。
二、本招生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日期:103年4月29日上午9時起至103年5月7日下午5時止;各班指定繳交資料採郵寄繳送。
三、招生簡章可自本校招生資訊網址
http://exams.ccu.edu.tw/exam16.php
下載,有關報考資格、招生名額、報名、甄試項目、複試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詳見招生簡章。
四、本校為綜合型研究大學,且為中南部地區教學卓越大學;另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教學,便利各界人士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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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很重要!申請進修教師請注意
於 2014/2/17 12:39:52 (171 人讀取)

本校擬申請進修教師請注意—
1.進修或報考系所須與其本職或專業發展有關。
2.報考前應事先檢附下列表件,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報考:(1)申請表。(2)甄試簡章。
報考錄取後請檢附簽請核准:(1)同意進修簽呈。(2)錄取通知書。(每學年作為列入進修名冊依據,以送縣政府備查;辦理提敘時,縣府會查核該人員有無列冊)。
3.報考研究所一般生需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錄取人數超過本校每學年度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或 每學年度累積超過百分之十時(本學期1人),依本校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排列優先順序。(有意報考者請於2月20日前先與人事聯繫)
4.休學時:請填寫「休學報備書」(附上休學證明);爾後辦理提敘時,休學年資不計入進修年資,如休學為一整學年且在校服務成績優良可計入提敘年資。
5.取得學位:即將取得學位前,請先檢附資料預告人事室,一旦拿到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資料齊全即可報府辦理提敘事宜,提敘生效日以縣府掛號日為準。( 7/31日前提敘生效則次學年度考績可再晉一級)
   ※ 辦理學歷改敘時,以上每個步驟之資料皆很重要,缺一不可,切勿遺漏,否則影響  敘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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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103年度本校年滿40歲以上教職員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相關事宜
  於 2014/2/14 14:47:15 (196 人讀取)

本校符合資格同仁申請健康檢查注意事項:(申請健檢對象,以年滿40足歲以上(年齡計算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編制內正式公教人員為限(不含技工、工友、代理教師)。但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另年度內退休之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一、下載健康檢查申請表完成申請。
二、每2年申請一次,每次補助3500元。
三、參加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教師課務自理,惟為免影響校(課)務之推行,應儘量於寒暑假期間辦理。職員若不影響公務,依健康檢查申請核可後依請假程序另填請假簿送核。
四、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檢查完畢後,請檢附醫療院所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檢之註記)向人事室申請補助,並於每人3500元之額度內覈實給予補助,如有超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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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研究所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訊息及10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學分專班開課資訊一案
於 2014/2/14 10:26:25 (177 人讀取)

說明:
一、本所以培養具有本土關懷及全球視野的公共事務專業管理人才為宗旨,課程設計著重理論與實務並重,除著重現代管理與研究方法訓練外,亦強調個案探討以及與業界互動。
二、本系碩士班(桃園龜山校區)自102學年度起,入學方式採書面審查及面試進行,簡章摘要請參閱附件1。
三、本系碩士班歡迎桃園地區在職人士報考,上課時間以夜間及周末假日為主。
四、本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於桃園校區先開設碩士學分專班,所開課程於入學碩士班後皆可抵免相關學分,相關報名資訊如附件2或請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查詢下載
http://extension1.mcu.edu.tw/zh-hant/node/57
五、報名方式及日期:(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通訊報名,考生須事先於網路上登錄報名資料。(二)開放網路填表、列印報名表及繳費單日期:103年1月2日上午9:00起~103年2月27日下午17:00止。(三)網路填表通訊報名收件日期:103年2月27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11103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250號(銘傳大學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收)六、考試日期:碩士班(面試):103年3月18日(星期二)。
七、招生訊息及報考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1.mcu.edu.tw/Apps/SB/SB_Site.aspx?PageID=33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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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研究所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訊息、102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學分專班開課資訊
於 2014/2/13 11:37:56 (159 人讀取)

說明:
一、 本所以培養具有本土關懷及全球視野的公共事務專業管理人才為宗旨,課程設計著重理論與實務並重,除著重現代管理與研究方法訓練外,亦強調個案探討以及與業界互動。
二、 本系碩士班(桃園龜山校區)自102學年度起,入學方式採書面審查及面試進行,簡章摘要請參閱附件1。
三、 本系碩士班歡迎桃園地區在職人士報考,上課時間以夜間及周末假日為主。
四、 本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於桃園校區先開設碩士學分專班,所開課程於入學碩士班後皆可抵免相關學分,相關報名資訊如附件2或請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查詢下載http://extension1.mcu.edu.tw/zh-hant/node/57。
五、 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通訊報名,考生須事先於網路上登錄報名資料。 (二)開放網路填表、列印報名表及繳費單日期:103年1月2日上午9:00起~103年2月27日下午17:00止。 (三)網路填表通訊報名收件日期:103年2月27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11103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250號(銘傳大學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收)
六、 考試日期: 碩士班(面試):103年3月18日(星期二)。
七、 招生訊息及報考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1.mcu.edu.tw/Apps/SB/SB_Site.aspx?PageID=33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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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國立臺南大學102-2學年「教育行政職系學分班」招生資訊
  於 2014/2/12 12:30:10 (164 人讀取)

說明:
一、招生對象:服務於各級公務機關之現職人員或有意修習之社會人士。
二、上課時間:103年2月21日起至103年6月28日,每週五晚上、週六白天上課。
三、開課課程:共計3門課,10學分。
(一)比較教育:4學分,每週五晚上6:30-10:00。
(二)教育行政:4學分,每週六上午8:00-12:00。
(三)教育哲學:2學分,每週六下午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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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國立臺南大學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103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資訊
於 2014/2/12 12:18:43 (186 人讀取)

說明:
一、本校103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年2月17日止受理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考試日期為3月15日(星期六)、複試日期為3月29日(星期六)。
二、考試科目
(一)初試(60%)
1、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2、專業科目(二科任選考一科):戲劇及劇場發展、教育專業與發展。
(二)複試(40%)以相關履歷資料及研究計畫答問為主,並於面試時請繳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概不退還)。
1、個人自傳資料。
2、大學四年成績證明或最高學歷成績證明。
3、讀書計畫(含修課興趣與方向、研究方向及未來發展
4、履歷及劇場作品、課程教學研究、教案設計等專業檔案。
三、詳細招生訊息請參閱本校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網站或招生網頁
http://www.drama.nutn.edu.tw/
http://admissions.nutn.edu.tw/graduate/
四、敬請 貴單位協助公告周知,並鼓勵所屬相關單位同仁踴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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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國立臺南大學教育學系103學年碩、博士班招生考試相關資訊
於 2014/2/12 12:14:45 (194 人讀取)

說明:
一、本校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報名時間為即日起至103年02月17日;博士班考試報名時間為103年03月17日∼103年04月14日。
二、詳細招生資訊請參閱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http://admissions.nutn.edu.tw/gradu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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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03學年度研究所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招生資訊
於 2014/2/12 12:10:00 (198 人讀取)

說明:
一、本校103學年度研究所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開始招生,採網路報名方式,報名時間為103年2月27日(四)起至103年3月12日(三)止,預訂103年4月20日(日)舉行筆試。
二、有關本項招生考試簡章,請逕由本校網站下載,不另發售紙本。簡章公告網址,請參閱:
(一)本校首頁
http://www.ntue.edu.tw/
(二)進修推廣處進修教育中心招生系統網站
http://diceexam.ntu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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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有關銘傳大學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在職學分專班」及「桃園縣國中小學校校長、主任培育班」招生資訊
於 2014/2/12 12:05:16 (189 人讀取)

說明:
一、自103年2月17日起開辦「公共事務研究所、教育研究所、應用中國文學系研究所、應用英語學系研究所」碩士在職學分專班。
二、自103年3月5日起辦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培育班」,參加桃園縣國中小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得於資積分數上採計進修分數每修畢6學分加2分。
三、請 貴局(處)惠予公告並協助轉發所屬各校,並鼓勵貴局(處)員工、高中及國中小老師踴躍報名進修研習。修課學分證明,於正式考取本校碩士在職進修專班後,最高可抵免10學分。
四、即日起受理網路報名,簡章暨報名表請至本校網址
http://extension1.mcu.edu.tw/ [課程總覽]
供下載,意者請填妥報名表後,利用傳真或mail方式報名。報名專線(03)359-3856 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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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國立空中大學推廣教育「103年學分班」招生訊息
於 2014/2/10 9:47:03 (203 人讀取)

說明:
一、旨揭學分班課程計有:「教育行政20學分班」、「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學分班、「法律學分班」、「社工證照學分」,歡迎現職公務員與有興趣之民眾報名選讀。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各班開課前一週為止,課程諮詢電話:02-22829355分機6102~6106。
三、上課地點: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172號南院,外縣市同學採網路視訊面授。
四、相關課程簡介、費用及報名方式等資訊,請參考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課程報名】網頁,網址
http://www.nou.edu.tw/~noueec/
,或至本中心【下載專區】傳真報名表至02-2289-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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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訂於103年2月20日下午辦理「公務人員權益講座(第1場次)」
於 2014/2/10 9:38:22 (182 人讀取)

說明:
一、 依本縣公務人員協會103年1月28日桃縣協字第1030000006號函辦理。
二、 旨揭講座相關事項如下:
(一) 課程時間:103年2月20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二) 課程講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監李來希。
(三) 課程題目:退撫年金、公保法及考績權益。
(四) 參加對象: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會員。
(五) 研習地點:本府13樓公務人力培訓中心。
(六) 報到時間:課程當日下午1時至1時30分。
三、 報名方式:請本府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鼓勵具有協會會員身分之公務人員踴躍參與,並於103年2月14日前,協助前揭參加人員由ecpa人事服務網(http://ecpa.dgpa.gov.tw/)項下─「應用系統」─「D6:新版終身學習入口網」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人事單位」─「薦送報名」─「新增薦送報名」─「選擇課程(可多選)」─查詢「桃園縣政府」,選擇「公務人員權益講座」─「下載csv格式」填妥參加人員之身分證字號、姓名、上課假別(請填1X)後,上傳報名表,報名完成之次日可至「薦送報名查詢」查詢報名結果。
四、 前開參加人員,請以公(差)假登記;全程參與者,將核予相關終身學習時數;另配合政府推動紙杯減量政策,請自行攜帶環保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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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國立空中大學推廣教育「103年學分班」招生訊息
於 2014/2/7 17:02:04 (184 人讀取)

說明:
一、旨揭學分班課程計有:「教育行政20學分班」、「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學分班、「法律學分班」、「社工證照學分」,歡迎現職公務員與有興趣之民眾報名選讀。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各班開課前一週為止,課程諮詢電話:02-22829355分機6102~6106。
三、上課地點: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172號南院,外縣市同學採網路視訊面授。
四、相關課程簡介、費用及報名方式等資訊,請參考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課程報名】網頁,網址
http://www.nou.edu.tw/~noueec/
,或至本中心【下載專區】傳真報名表至02-2289-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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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臺北市立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推廣教育隨班附讀學分班」招生訊息
於 2014/2/7 14:08:41 (174 人讀取)

說明:
一、旨揭學分班課程計有:學士學分班及碩士學分班,歡迎對課程有興趣者報名選讀。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年2月21日(星期五)止,相關課程資訊可逕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最新消息查詢或下載,網址:
http://cee.utaipei.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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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臺北市立大學「102學年度第2學期轉任教育行政職系學分班」招生訊息
於 2014/2/7 14:05:48 (198 人讀取)

說明:
一、旨揭學分班係以公務人員教育行政類科考試科目為主,歡迎現職公務人員有轉換教育行政職系需求或對教育行政有興趣者報名參加。
二、開課日期:103年2月17日(星期一)至103年6月25日(星期三),上課時間;每週二、三、四晚上18:30~21:40,為期計18週。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年2月21日(星期五)止,本學分班為選課制,採網路報名,相關課程資訊可逕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最新消息查詢或下載,網址:
http://cee.utaipei.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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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0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20170544B號令修正發布
於 2014/2/6 16:01:24 (163 人讀取)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
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其經學校同意,並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
(1)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動植物用新藥之主要技術者。
(2)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
4、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三)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本原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實施前,已依修正前規定兼任獨立監察人職務者,得繼續兼任至已報准之任期止。
十、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依第三點第五款規定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其收取辦法,由各校定之。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相關法令規定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除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外,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收取學術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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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立法院本(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
於 2014/2/6 15:25:26 (191 人讀取)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04號書函辦理。
二、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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