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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10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申請了,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4年9月25日止,請本校教職員工、 月退休人員把握時間提出申請。
於 2015/9/4 16:02:35 (171 人讀取)

10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申請了,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4年9月25日止,請本校教職員工、 月退休人員把握時間提出申請。
10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注意事項:
1.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檢附收費單據;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2.在本校第一次申請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另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1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1135816號函,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4.本次修正重點如下(餘文字性調整修正請同仁逕行參閱「修正對照表」):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6.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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