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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有關新進教師曾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一案
於 2015/6/18 10:30:56 (205 人讀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78158A號函辦理。
二、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3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第5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3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三、 據上,公立學校(幼兒園)教師具有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於5年內,依前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辦理退休;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者,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四、 為維護新進教師退撫權益,請貴校(園)協助具有前開年資之新進教師確實依規定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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