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Guest !
 主選單
 學校資訊
學校簡介
安中人電子專刊
年度課程計畫
新生入學專區
公開授課
 行政單位
校長室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輔導室
人事室
會計室
家長會
 領域網頁
國文領域 英文領域
數學領域 自然領域
社會領域 健體領域
藝文領域 綜合領域
資訊與生活科技網站
特殊教育網站
 網路資源區
高職及五專資訊查詢系統
桃園市教育局
「國圖到你家」數位服務平臺
人事室 : 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一份,自即日生效
於 2015/6/3 15:51:57 (173 人讀取)

客家委員會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 1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5 月29 日客會文字第1040008212號令修正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及標準:全國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 獎勵方式:
(一) 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 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者加四分。
四、 申請及獎勵程序: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五、 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這些評論各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對於他們的發言內容, 本站不提供任何擔保.
 教師專區
校務系統 公文系統
桃園市教育vpn
教師差勤系統
eCPA人事服務網
教育部SSO
教育公務單一認證授權平台
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台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無線認證管理系統
新K12數位學校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學習扶助科技評量網站
桃園市介聘甄選網
教師甄選網
教育雲
觸屏使用說明網站
觸屏使用說明ppt
網路郵局2
登入管理

 評鑑專區

交通安全評鑑網
== 111年度 ==

111年健康促進網
111永續校園與環境教育網
== 110年度 ==
109永續校園與環境教育網
109年度的健康促進計劃網
== 109年度 ==[/color]
108永續校園與環境教育網
108健康促進網

地址:327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中山西路三段96號 TEL:03-4862507 FAX:03-4863294 網頁管理員信箱
Copyright 2003 © ImageSqu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