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請符合下列說明資格且有意退休者於6月3日下班前洽人事室登記:
(一) 屆齡退休: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屆齡退休」。
(二) 自願退休:
1、 教育人員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五十五歲提前自願退休」。
2、 罹患重病符合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並請檢附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影本。
3、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略以,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
4、 為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105年8月1日為原則,惟105年8月1日已屆滿56歲不符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得以105年2月1日退休生效者除外。
(三) 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請秘書(總務)單位查填後,以紙本(如表1)逕送本局秘書室辦理,免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四) 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資遣-現職不適任」。
二、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人事、主計人員請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打後分別報送至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再由其彙整後統一報局彙辦。
三、本市各市立幼兒園請逕填列退休意願調查表(如表2)(不含約聘僱人員、契進人員及臨時人員),核章後函報本局辦理,免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四、另,配合100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80)以上,且年滿5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