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法之協商資格者(會員人數過半),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依桃園市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103.06.12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二、 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會員名冊計算之。(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自101年度起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十元,由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代收。)
三、 請各會員(學校教師會/聯合教師會)派出會員代表與會, 貴會推派之會員代表為當天可出席者,亦盼務必參加。會員代表資格限「4月15日前已完成繳交104年度會費」之會員。
四、 本次會議後旋即召開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暨支會長會議,建請 貴會儘量推派可出席之支會長為會員代表。
五、 本屆會員代表名單彙整送理監事會議審議後,將於本會網站公告並發函通知各會員代表。
六、 會員代表名單(附件),請惠予協助於104年4月30日(四 )前回傳至本會。Fax:281-1996 / Tel:281-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