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含兼主任、組長),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三款緩召一律申請至除役當年。
(一)士兵:年滿36歲除役。
(二)士官、尉官:年滿50歲除役。
(三)校級軍官(含士官長):年滿58歲除役。
三、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4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四、受理申請:民國10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五、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畢業證書、退伍令、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等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4年者):聘書影本。
六、緩召申請由人事室主動清查,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