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2月25日府客文字第1040047572號函辦理。 二、 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獎勵對象係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隸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 請同仁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者,填妥申請表連同合格證書影本,於104年5月22日(星期五)前逕送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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