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99 年10 月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0 年9 月13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8 月21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4 月8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越貢獻,且足以彰顯本校辦學精神之校
友,以樹立楷模,激勵在校學生與校友,特訂定高苑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
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候選人資格:凡在本校(含高苑技術學院、高苑工商專科學校、高苑工業
專科學校)畢(肄)業校友或有學分證明者,足以後學楷模者,即具被推
薦資格。
第三條 遴薦標準:
一、企業經營類:自行創業、企業經營具有傑出成就者。
二、教育學術類:從事教育工作或學術研究,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足以
為表率者。
三、公共服務類:服務公職,曾獲政府機關表揚或長期熱心社會公益,造
福人群,有傑出貢獻者。
四、文藝體育類:在文化、藝術或體育領域表現優異,足以為表率者。
五、工作傑出類:從事各行各業,發揚服務精神,盡忠職守,表現傑出,
足以為表率者。
六、行誼典範類:凡行誼、聲望、品德或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為表率者。
第四條 凡具第三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校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其被
推薦次數不限,但當選以一類一次為限。
第五條 傑出校友推薦方式應為下列之一:
一、由各系所推薦,並經系(所)務會議通過。
二、校內業務負責單位推薦。
三、校(系)友會推薦。
四、校友五人以上連署推薦。
五、服務之機關首長、同行公會或相當之機關推薦。
第六條 候選人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傑出校友推薦表乙份
二、相關證明文件。
三、簡歷乙份。
四、自傳乙份。
五、二吋半身照片及生活照各一張。(近一年之照片)
第七條 於每年校慶前三個月開始受理推薦,檢附第六條所列之資料,送至研發處
就業輔導暨校友服務組辦理。
第八條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設委員十五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副校長、
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各院院
長、通識中心主任、人事主任、校友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共同組成。
第九條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推薦人事蹟,於每年校慶前二個月前召開
遴選會議,並得加開會議。
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各方面表現及影響進行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含)
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本校該學年度傑出校
友。
第十條 傑出校友以每學年度遴選六名為原則,但遴選委員會得斟酌狀況增減名
額。
第十一條 傑出校友每年遴選後於每年校慶慶祝大會公開表揚並頒發「傑出校友」獎
牌一座,以資鼓勵。並得將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校網頁或校內外相關刊物。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