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19473E號函辦理。
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按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7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因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7條第1項已有高級中等學校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之規定,且本辦法係依據高級中學法第7條規定訂定,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
三、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