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核定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二、考量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未支領薪俸,如該等期間不予納入生育補助基準計算,尚與「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規定未予納保年資不納入生育給付之計算標準相當,且依本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20039165號函略以,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結婚、眷屬喪葬及生育事實時,其生活津貼之補助基準係依其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薪俸額標準計發。是以,為期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計算期間與公保法生育給付衡平一致,本案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計算基準「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之規定,有關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薪(俸)額支給基準為準,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例如,公務人員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於102年6月16日至103年6月15日
止留職停薪,嗣於103年7月15日發生生育事實,則其生育補助之計算基準為,103年7月、6月、102年6月、5月、4月及3月等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方式:(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