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立中興高級中學103年11月11日興中學字第1030007517號函辦理。
二、推薦資格:3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5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三、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四、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推薦人選時,應擬具推薦表(如附件),敘明具體感人事蹟,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推薦資料收件自即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請郵寄核章正本予本局終身學習科張筱瑩小姐(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由本局彙辦審查後轉陳教育部評選,請各校依上揭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踴躍推薦。
五、旨揭計畫及推薦表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檔案下載區(http://163.30.76.50/web_05.php)下載使用,各單位薦報資料請檢送1式3份(含推薦表、優良事蹟備審資料及電子檔光碟1份)。。
六、有關推薦作業方式等事宜問題,請洽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訓育組黃偉軫組長、鄭筠蓉小姐,電話:(049)2332110轉30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