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9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29241號函辦理。
二、 旨揭原則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 第7點:增列第2項明定各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並分別列於附表1至附表4。
(二) 第10點:增列第1項第5款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教育實習實施規定應包括實習學生申請實習資格及違規議處機制。
(三) 第14點:刪除第2項第5款規定,教育實習機構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
(四) 第35點:增列第2項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不予受理實習學生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及終止教育實習之條件,且於未輔導改善前,得不予受理再次申請實習之規範。
(五) 第39點:第2項修正明定實習學生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之上限,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三、 本案電子檔請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師資生教育實習/教育實習作業項下(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1389&Page=9045&Index=8&WID=1112353c-88d0-4bdb-914a-77a4952aa893)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