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82 年10 月14 日行政會議修訂
93 年8 月26 日行政會議修訂
97 年6 月18 日行政會議修訂
99 年6 月23 日行政會議修訂
102 年5 月8 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宗旨:為表揚本校歷屆校友秉持立校精神及理念,熱心公益,對國家社會
有具體特殊貢獻或成就者,以樹立校友楷範,發揚南大(南師)精神。
第二條 主辦單位:校友服務中心
第三條 表揚時間:每年校慶
第四條 表揚地點:國立臺南大學(台南市樹林街二段33 號)
第五條表揚類別與標準:
一、教學類:任職各級學校教師具有特殊表現之具體事實者。
二、行政類:任職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政府機關行政人員,著有優良績效者。
三、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有卓越貢獻者。
四、服務類:從事企業及社會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五、文藝體育類:在文化、藝術或體育領域有卓越貢獻者。
第六條 推薦日期:自即日起至 9 月30 日止。
第七條 推薦方式:
一、各縣市校友會推薦。
二、本校教師或校友服務中心推薦。
三、服務之機關首長推薦。
第八條 審查方式: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監事、縣市校友
會、社會公正人士等15 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校長
兼主任委員,以進行初審、複審。
第九條 表揚名額:每類 2 名,如未達表揚之標準者從缺。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表揚類別而有傑出表現或特殊貢獻者,由委員會審查後表揚。
第十一條 表揚方式:由校長於每年校慶時公開表揚之,並頒發獎牌一座,以資激勵,
其具體事蹟刊登「南大報導」、「校友通訊」,並發布新聞廣為顯
揚。
第十二條 附則: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