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應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依前項規定委任代理人辦理。
前項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依前項規定親自申請護照或辦理人別確認,並檢附陪同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其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但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法定代理人及上開親屬無法陪同辦理,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證明。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代理人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者,其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一、 申請人之親屬。
二、 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
三、 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四、 其他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代理人,應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第三款規定之旅行業,應持憑規定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及送件簿送件,並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旅行業名稱、電話、註冊編號及負責人、送件人章戳;其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他旅行業委託辦理者,應併加蓋該旅行業之同式章戳。
本人申請護照,在國外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駐外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