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103年5月19日審桃縣一字第10300015723號函辦理。二、審計室抽查發現,部分機關提出之報告內容係依據委託廠商之成果報告內容撰述,未由出國人員撰寫。三、本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之報告內容(如:心得、建議)已實質規範應由出國人員撰寫。另第14點規定,出國報告之管理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負責,請各機關加強管理,避免類此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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