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3年5月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1966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03年4月29日陸法字第1030050770A號函以,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方向,業奉行政院核定,各機關須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並不適宜,爰於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二) 請各機關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要求所屬公務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人事法令。
(三) 對於已赴陸進修公務員之進修情形,各機關應建立申報與管理機制,促請已赴陸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之公務員,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申報表格如附件),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各機關應要求所屬公務員於期限內依附表進行申報。
2、 由機關審酌申報表內容是否對機關有不利影響,再作進一步處理。
3、 對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各機關審酌案件情節予以懲處。
4、 如當事人於赴陸進修之初已如實申請並獲機關許可,除法令另有限制,原則上容許其進修至取得學分或學位,並請機關持續掌握進修內容;惟如機關另有安全上或其他顧慮而擬不同意當事人繼續進修,則尊重機關之處理。
三、 本案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