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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訂定「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預防熱危害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於 2014/3/21 14:27:22 (163 人讀取)

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預防熱危害處理原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全球氣候暖化日益嚴重,高氣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保護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所屬員工,特訂定本原則。
各機關對前項員工採取之防護措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應關注員工工作場所情形,預防員工產生熱疾病(如熱中暑、熱衰竭、熱痙攣及熱暈厥等):
(一)工作場所於室內者,應注意室溫及通風等情形。
(二)工作場所於戶外者,依工作屬性,視需要準備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必要之藥品及防護用品或遮陽設備、風扇等。
三、高氣溫日之防護措施:
(一)室內工作者,應儘量避免外出。
(二)戶外工作者:
1、事中防護:
適時補充水分,並選擇適當穿著或防護用具,如作業許可時宜採團隊作業(至少二人一組),彼此互相照應。
2、事後救護:
如員工自覺身體不適時,不宜勉強工作,應在陰涼處稍做休息,宜鬆脫身上衣物降低體溫並補充水分;另依患者情形,撥打一一九或自行送醫救護。
(三)其他得參照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高氣溫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如附件)為必要之防護。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原則辦理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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