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地址:327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中山西路三段96號 TEL:03-4862507 FAX:03-4863294 網頁管理員信箱Copyright 2003 © ImageSqu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