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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教學&設備) : 轉知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於 2014/1/10 9:50:59 (177 人讀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7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02840號函辦理。
二、 本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推薦基準:
(一) 基本條件: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熱心服務、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 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 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 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 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 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 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1、 曾獲頒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
2、 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四) 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 曾體罰學生。
2、 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 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 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 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 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 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五) 推薦方式:
1、 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提出推薦。
2、 參加遴選人員應填具推薦表(如附件),填寫方式請詳閱填表說明。
3、 收件日期及地點:請於103年3月14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至大勇國小學務處(桃園縣八德市自強街60號)。
(六) 獎勵及表揚:
1、 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教育部頒贈師鐸獎獎座1座、獎狀1幀,並由本局核予記功1次。
2、 獲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教育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3、 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4、 經本局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教育部部長名義頒給獎狀1幀,並由本局核予嘉獎2次,以資鼓勵。
5、 獲師鐸獎者得由本局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四、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評選推薦表與填表說明電子檔,請至本局終身學習科網站(http://163.30.76.50/web_05.php)檔案下載區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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