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府102年員工子女優惠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辦理。
二、本府為提供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優質價廉的托育服務,以滿足托育照顧需求,特與桃園市合法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合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案經函詢桃園市有意願提供優惠方案者,計有喬幼幼兒園等6家續訂優惠方案,102年新增歡樂童年幼兒園等6家合法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另101年簽署威爾幼兒園與莊老師安親班等2家,共計14家,提供有需要之員工托兒(滿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兒童)及課後照顧(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服務,托育所需費用由員工自行負擔。
三、有關本方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等。
2、憑服務證、識別證或服務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可享優惠方案。
(二)本方案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象自由參考利用,不經手任何金錢,亦不收取任何財物回饋;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優惠適用對象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機構間權利義務之履行。
(三)本方案為2年1期,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101年簽署威爾幼兒園及莊老師安親班為101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終止合作關係或托育機構停止營業時,將於本府人事處網站上公告。
(四)托育機構如有較原提供優惠事項更優惠之措施或促銷特惠活動,應逕行給予優惠,無須修改合作同意書之優惠內容。
(五)本府得不定期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訪視,托育機構如未實質提供優惠,經查屬實者,將不列入合作對象,或經優惠對象反映托育機構有違反相關規定時,將立即終止合作關係。
(六)相關合作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