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之處理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16日臺訓(三)字第1010215669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12日勞動3字第1010085781號函(如附件)辦理,暨教育部101年10月16日臺訓(三)字第1010191724號函諒達。
三、依據性工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使受害者免於處於受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基此,受僱者或求職者於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向其雇主提起性騷擾之申訴,以利雇主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為後續之處理。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上開第13條規定時,得依第34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四、性工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案請依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