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依據桃園縣政府97.10.28府教創字第0970360754號函辦理。2.邇來縣府接獲民眾多次反應教師因故不在校,恐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等情事,請各校除覈實核給教師公差假外,並克盡督導之責,倘教師無故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3.請本校各處室主任確實覈實核給教師公差假外,並注意該處室同仁出缺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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