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3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03345026號令副本辦理。二、公保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時,因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依公保法第15條之1保留公保年資者,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規定,僅得改投就業保險,於加保期間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職時,應檢附權責單位出具改投就業保險及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核付退休金之證明文件,比照公保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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