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12月27日部退三字第0993273143號令副本辦理。
二、旨揭銓敘部令略以,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務人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銓敘部99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0993204752號令釋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三、請貴機關確實清查是類人員並通知相關人員於本令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載明曾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證書及折合役期天數之大專集訓證書,以初任公務人員時審定俸點為核算標準,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若逾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時,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8年4月29日88台管業一字第0115540 號函規定,另加計利息。但逾5時者,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四、檢送銓敘部令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上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