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9年9月30日府人考字第0990383476號函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99年9月29日桃選人字第0990750643號函辦理。
二、首揭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來函內容如下:
(一)查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規定略以,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爰日後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得於半年內補假一天。
(二)上開規定所稱參加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未經機關(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者,亦得比照辦理。
(三)另各機關臨時人員參加選務工作得否補假,請依各該機關訂定之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