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內容為簡章第二點報名資格:「(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且無第31條及第33條之情事。(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9條規定,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1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次遴選。(三)曾經參與國立或縣(市)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初試(筆試)通過,進入複試者,並提供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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