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99年4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058111C號函辦理。二、考量公立國民小學保健員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自99年6月1日起,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退休時,其退休年齡由現行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調降為「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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