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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宣導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
於 2022/12/8 10:38:58 (41 人讀取)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1日總處培字第1110024364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爰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受僱者,惟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下稱本府各機關)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勞動部業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本府各機關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四)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本府各機關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保障,使被性騷擾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又本府各機關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五、另本府各機關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者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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