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市111學年度學習扶助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及111年9月2日光小輔字第1110006009號函續辦。二、 旨揭研習活動,惟誤植為「參加人員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准予公(差)假登記,可於研習結束後一年內覈時補休」,特此更正為「參加人員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准予公(差)假登記」,餘請悉依前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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