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原民會110年6月16日原民教字第1100036067號函辦理。 二、 旨揭資料係補正本局110年6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00052082號函所送一覽表,增加註明各地方政府及公所獎勵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依據」及「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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