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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教學&設備)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所稱3年起算始點一案
於 2020/10/23 15:06:50 (50 人讀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無輔導改善之可能情形如下:一、……。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專審會)認定3年內再犯。
三、再查103年6月18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與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係為同一行為樣態;且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第7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3年內再犯。」。
四、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於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注意事項,爰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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