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2依據桃園市政府1090227府人考字第109004743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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