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31358號函辦理(本局105年12月21日桃教小字第1050102360號函諒達)。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補救教學實施方案,協助學習低成就學生之學習,透過績優楷模評選,表揚教學典範與學生學習楷模,以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課堂教學知能,增進學生學習動機,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訂定本計畫。
三、 旨揭評選訊息摘要如下(詳參計畫):
(一) 獎勵組別:績優教學團隊、教師教學典範及學生學習楷模。
(二) 推薦條件:
1、 績優教學團隊(可含行政人員):
(1) 符合本方案規定之授課教師及行政人員且須實際參與及支持教學團隊運作者。
(2) 104年1月至105年12月從事補救教學至少4期者,且104學年度至少參加2期者。
2、 教師教學典範:
(1) 符合本方案規定之授課教師資格者。
(2) 104年1月至105年12月從事補救教學至少4期者,且104學年度至少參加2期者。
3、 學生學習楷模:
(1) 符合本方案規定之受輔學生資格。
(2) 104年1月至105年12月接受教學輔導至少4期者,且104學年度至少參加2期者。
四、 本案績優教學團隊評選部分,由本局依本計畫第肆點之規定,依所屬學校規模、行政區域分布、訪視結果,自行辦理審查,爰務請104年度第二階段暨105學年度第一階段績優訪視學校,填妥實施計畫附件6、7及備妥相關資料參加,名單如下:
(一) 104年度第二階段績優訪視學校:桃園國中、新明國小、中山國小、溪海國小、楊梅國小、楊明國小、成功國小、義興國小、內定國小、廣興國小及三民國小。
(二) 105學年度第一階段績優訪視學校:壽山國小、自強國小、社子國小、元生國小、光明國小、大成國小、永順國小、新興國小及長興國小。
五、 至教學典範教師及學生學習楷模評選則請各校踴躍推薦符合資格人員,並依參加組別填妥實施計畫附件12或附件16及備妥相關資料參加。
六、 前揭評選資料務請於106年1月10日(星期二)前依參加組別填妥報名表及備妥相關資料後逕送(寄)本市補救教學資源中心(南美國小)彙辦,連絡電話:(03)312-6250分機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