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退休人員,參與志願服務並活化退休人力,於桃園市政府105年6月22日辦理之「退休人員承與傳懇談會」公開頒授志工榮譽獎狀,詳如說明。
說明:
一、為借重退休公教人員豐沛的工作經歷與成熟的人生經驗,積極鼓勵其參與志願服務回饋社會,循例依下列獎勵標準頒授志工榮譽獎狀:
(一)從事志願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者,頒授3等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者,頒授2等志工榮譽獎狀。
(三)從事志願服務滿3年且服務時數1500小時以上者,頒授1等志工榮譽獎狀。
(四)從事志願服務滿5年且服務時數2000小時以上者,頒授特等志工榮譽獎狀。
二、前開志願服務年資及時數計算,自退休生效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請貴機關(學校)就所屬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符合前開獎勵標準者,填報「桃園市退休公教志工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由一級機關彙整所屬二級機
關學校資料(各校由教育局彙整)併同證明文件,請有符合資格的本校退休人員於105年5月23日(星期一)下班前填列附件及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室彙辦。